附錄六
危險物品空運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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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第一節 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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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每一危險物品託運物應檢附完整填寫之託運人危險物品託運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及空運提單。 0.2
託運人應依下列規定,對每一危險物品之託運,詳細填寫前項申報單。但依本辦法規定不須填寫申報單者,不在此限: (a)
使用正確申報單並正確填寫。 (b)
申報單填寫準確及清楚。 (c)
確認交運前,申報單已簽署完成。 (d)
確認託運均已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
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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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節 申報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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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申報單規格 1.1.1 申報單應使用同一格式印製,其格式、內容、顏色及尺寸得參考處理規則表8.1.A及8.1.B辦理。申報單應使用英文,但國內運送者得使用中文。 |
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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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報單一般填寫原則 1.2.1 申報單應使用英文記載,必要時得加註其他語文。但國內運送者得使用中文記載。 1.2.2
申報單應按8.1.6規定記載事項填寫。 1.2.3
託運人應隨其託運物檢附完整填寫並簽署姓名之申報單二份,一份應由承運之航空器使用人收執,另一份應隨託運物品運送。申報單其中一份得使用已簽署姓名申報單之影本。 |
8.1.2 8.1.2.1 8.1.2.2 8.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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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集裝運送危險物品時,每一危險物品託運物應檢附一份申報單。 前項申報單應隨集裝運送交運,並於集裝運送終點機場,由負責運送之航空器使用人將其交付集裝運送分送人。 |
8.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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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申報單之危險物品類別及數量欄無法容納所需項目及說明時,可使用加頁方式延長,加頁之申報單其兩側應有垂直紅色斜線標示。申報單及加頁申報單每頁均應標示下列項目: (a)
頁碼及總頁數。 (b)
空運提單號碼。 除前項規定外,加頁申報單之其他欄位不須填寫亦不須簽署。 |
8.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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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申報單變動或修正時,非經託運人於變動或修正處簽署與申報單簽署欄相同之姓名,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收運。但空運提單號碼、啟運機場及目的地機場之變動,不在此限。 1.2.6.1
申報單同一項目資料以不同之手寫、打字或二者併用方式填寫,得不視為資料變動或修正。 1.2.6.2
申報單內含資料與危險物品運送無關,或與運送之危險物品無關者,不得收運。非危險物品與危險物品混合包裝時,應於申報單上詳細說明。 |
8.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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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運輸專用名稱 1.3.1
危險性物質或物品運送時,應以危險物品清單內粗體字列印之運輸專用名稱申報。危險物品清單以非粗體字列印之附加說明文字,非屬運輸專用名稱但可附加於運輸專用名稱。第1類爆炸性物質,其運輸專用名稱得附加說明文字,以顯示其商用名稱或軍事名稱。 1.3.2
危險物品清單內相同運輸專用名稱但物理結構不同物質,應按其物理狀態之不同,附加適當之”solid”或”liquid”修飾詞。 1.3.3
混合物或溶液為危險物品清單所列危險物品,且含一種以上之非危險物品者,其運輸專用名稱應附加”containing”、”mixture”或”solution”修飾詞。混合物或溶液內含二種以上危險物品者,不論危險物品清單是否註明,其括弧內之技術名稱應附加”mixture”或”solution”。 1.3.4
為處理或待處理而運送之放射性物質以外危險物品廢料,其運輸專用名稱除已具”waste”者外,應冠以”waste”。 1.3.5
運輸專用名稱得依需要以單數或複數方式表示,如修飾詞為運輸專用名稱之一部分,其出現在文件或包裝標記之順序得任選。 1.3.6
固體物質於交運時呈熔化狀態者,其運輸專用名稱除已具”molten”者外,應附加”
molten”。 1.3.7
除另有規定外,無水之物質其運送專用名稱得含”hydrates”。 1.3.8
託運人交付航空運送廢料包裝前,應確認其危險物品申報單之基本危險物品說明已附有”SALVAGE”。 |
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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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規定 1.4.1
託運人應於申報單上簽署,簽署得以手寫、傳真複寫、簽名章或複寫方式辦理,但不得以打字代替簽名。申報單於任何情況下不得由集運人、承攬業者或航空貨運代理填寫或簽名。 1.4.2 航空器使用人有權要求,託運人之危險物品申報單須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後始接受其託運。 1.4.3 託運人申報非危險物品之運送時,航空器使用人得要求其提供託運物品不含危險物品之證明,該項證明並得要求送交由其指定之單位認證。 1.4.4 託運物品如須分批或以不同航空器運送,託運人應交付首先承運之航空器使用人每一航空器載運危險物品之託運人危險物品申報單。 |
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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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填報申報單之一般說明 1.5.1
申報單應按規定填寫,除空運提單號碼、啟運機場及目的地機場欄得由託運人、代理人或收運之航空器使用人修正、變更外,其他欄位均須由託運人填寫。 1.5.2
託運人得以手寫、打字或電腦列印方式,填報申報單。 |
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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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託運非放射性物質,其申報單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6.1
託運人:填寫託運人之全名及地址。申報單上之託運人姓名及地址得與空運提單託運人之姓名及地址不同。 1.6.2 受貨人:填寫受貨人之全名及地址。託運傳染性物質或依法規規定或國際公約規定,禁止曝露物質其技術名稱後附有“n.o.s”或分類之專用運送名稱者,另應填寫緊急狀況聯絡人之姓名與電話號碼。申報單上之受貨人姓名與地址得與空運提單受貨人之姓名及地址不同。 1.6.3
空運提單號碼:空運提單號碼應填寫於其附加之申報單。本欄資料得由托運人、托運代理人、航空公司或其地勤代理填寫或修正。集裝運送時,應於空運提單後填寫集裝空運提單(House
Air Waybill)號碼並以斜線分隔。 1.6.4
頁碼:填寫頁碼及總頁數。 1.6.5
航空器限制:按其包裝適用之航空器載運限制規定,刪除不適用之“Passenger
and Cargo Aircraft”或“Cargo Aircraft Only”欄位資料。 1.6.6
起運機場:填寫啟運機場或城市之全名。本欄資料得由託運人、託運代理人、航空公司或其地勤代理填寫或修正。 1.6.7
目的地機場:填寫目的地機場或城市。本欄資料得由託運人、託運代理人、航空公司或其地勤代理填寫或修正。 1.6.8
託運物之類別:託運物不含放射性物質者,刪除“Radioactive”欄位資料。除供放射性物質運送冷藏使用之乾冰外,放射性物質不得與其他危險物品填報於同一申報單。 1.6.9
危險物品之性質與數量:非放射性物質應按下列規定填寫相關資料,每一資料應按順序予明確分隔或標示: 1.6.9.1
順序一:識別欄應按下列順序填寫: 1、
運輸專用名稱。如有需要得附加技術名稱。 2、
危險物品類別。第1類危險物品另應附加相容性組別。 3、
聯合國編號或識別編號。編號前應附加“UN”或“ID”。 4、
包裝組別。 5、
次要危險性。 1.6.9.2
順序二:數量及包裝類別欄應按下列順序填寫: 1、
包裝件數量、包裝類別。 2、
使用合成包裝時,應於申報單相關包裝件後接續標示“Overpack
Used”。 1.6.9.3 順序三:包裝說明。填寫包裝說明或限量包裝說明之號碼。 1.6.9.4
順序四:授權欄應按下列規定填寫: 1、
依限量運送條款規定辦理者,應填寫“Limited
Quantity”或 “Ltd. Qty.”。 2、
依A1、A2、A51、A81或A109特別條款規定辦理者,應填寫特別條款編號。 3、
經主管機關核可或豁免許可運送者,應於申報單附加許可文件,並註明其數量限制、包裝規定、航空器類別、依A2條款運送所須之標籤及其他相關資料。 4、
使用手提容器運送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可文件。 5、
經啟運國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特別包裝之危險物品,應檢附一份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6、
經主管機關核定採用包裝說明101規定之爆炸性物質,其申報單應註明”Packaging
authoriz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字樣,其後應接續主管機關所屬國家識別碼。 7、
依本辦法需優先運送之有機氧化物與自身反應物質,應將主管機關核准文件附於申報單。英文以外之授權、核可或豁免文件,應於申報單附加正確之英文翻譯。託運人得填報包裝參考或識別編號於申報單第4欄位。 1.6.10
填寫前款危險物品性質及數量資料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以電腦報表方式申報者,應以雙斜線分隔或分行列印。 (b)
以手寫方式申報者,應按順序於各欄位填寫。 (c)
同一順序資料,應以逗點分隔。 1.6.11
附加作業資料應按下列規定填寫: 1.6.11.1 有機過氧化物及自身反應物質,應填寫運送相關之作業資料。 1.6.11.2 有機過氧化物及自身反應物質樣品,應填寫其影響之說明。 1.6.11.3 運送傳染性物質,應按本辦法規定事先確認可合法及正常運送,並註明已按規定事先安排妥當。 1.6.12 申報單應填寫簽署人姓名及職稱。本資料得使用列印或蓋章方式辦理。 1.6.13
填寫申報單簽署之地點及日期。 1.6.14
簽署。 |
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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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節 空運提單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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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運送須申報單之危險物品者,其空運提單作業資料欄應按下列規定填寫: (a)填報”Dangerous
goods as per attached Shipper’s
Declaration”或”
Dangerous goods as per attached DGD”。 (b)“Cargo
Aircraft Only”或”CAO”。 |
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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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同一空運提單內含危險物品及非危險物品者,應於其作業資料欄填寫”Dangerous
goods as per attached Shipper’s
Declaration”或”
Dangerous goods as per attached DGD”處之前方或後附加危險物品件數。 |
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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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運送危險物品依本辦法規定不須填寫申報單者,其空運提單之物品性質及數量欄應依序填寫下列資料: n
運輸專用名稱。 n
危險物品類別。 n
聯合國編號或識別號碼。 n
包裝組別。 n
次要危險性。 n
包裝件數量。 n
每件包裝件之淨量。 n
包裝說明。 依前項規定運送乾冰時,包裝組別及包裝說明不須填寫。 本附錄2.1至2.3規定不適用於危險物品例外數量之運送。 |
8.2.3 8.2.3
Note 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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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運送須申報單之危險物品,且須使用乾冰冷藏者,應於申報單詳細填寫乾冰資料。 |
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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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依本辦法例外數量運送者,應於空運提單之物品性質及數量欄填寫”Dangerous
Goods in Excepted Quantities”。 |
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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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物品或物質含疑似危險物品之化學物質,但不符合危險性分類標準者,得以非危險物品運送。但其空運提單物質或物品說明處應加註”Not
Restricted”,以顯示該物品或物質已經確認。 |
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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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四節 其他文件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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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依處理規則A1、A2或A109特別條款許可運送危險物品者,應附加一份可顯示許可之數量限制、包裝規定之許可文件;依A2特別條款許可者,另應顯示標籤規定。 |
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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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經主管機關核可使用手提容器運送危險物品者,應檢附一份許可文件。 |
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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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依啟運國許可使用特別包裝運送危險物品者,應檢附一份許可文件。 |
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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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依本辦法須申請有機過氧化物及自身反應物質運送許可者,其申報單應附加一份許可文件。 |
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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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依豁免規定運送危險物品者,應檢附一份豁免許可文件。依規定須多於一個國家豁免許可運送危險物品者,應檢附啟運國、轉運國及目的地國家之豁免許可文件。 |
8.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