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學超持戒研讀日記

快遞貨物的通關

空運A類快件的通關〈上海〉 空運B類快件的通關〈上海〉
空運C類快件的通關 〈上海〉 空運D類快件的通關 〈上海〉
空運分執行李的通關 〈後送行李〉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台灣〉

空運A類快件的通關

進出境空運快件是指運營人在特定時間內,以門到門的快速運輸方式承運的進出境快遞物品、貨物。進境快件應在航空器申報入境後24小時內、出境快件應在航空器離境前4小時向辦理報關手續。
海關按照集中管理、分類報關的原則對進出境快件實施監管。所謂A類快件是指海關現行法規規定予以免稅的無價值的檔、資料、單證、票據。通常情況下,運營人(快件公司)可為收寄件人代理大部分的通關手續。 


空運B類快件的通關


一、 業務概述 

  1. 進出境空運快件是指運營人在特定時間內,以門到門的快速運輸方式承運的進出境快遞物品、貨物。 
  2. 進境快件應在航空器申報入境後24小時內、出境快件應在航空器離境前4小時向辦理報關手續。 
  3. 海關按照集中管理、分類報關的原則對進出境快件實施監管。所謂A類快件是指海關現行法規規定予以免稅的無價值的檔、資料、單證、票據。 
  4. 通常情況下,運營人(快件公司)可為收寄件人代理大部分的通關手續。 

二、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的監管辦法》
三、 辦事機構 

  1. 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2. 上海虹橋機場海關 

四、 辦事準備 
  1、應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 應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並經海關登記備案。 

  2EDI申報電子資料項應符合規定格式並包括以下內容: 
    (1)總運單號; 
    (2)進口日期; 
    (3)航班號; 
    (4)申報公司; 
    (5)快遞公司; 
    (6)收信人; 
    (7)品名; 
    (8)數量; 
    (9)重量; 
    (10)價值; 
    (11)性質。 
  3、非EDI申報應及時呈交相關單證、資料。 
  4、快件應存放海關監管倉庫內。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對監管時限內的快件裝卸、開拆、重換包裝、提取、派送、發運等。 
  5、應對快件進行分類並協助海關檢查。發現快件中含有違禁品的,應立即知會並協助海關處理。 
五、 辦事機構義務 
進境快件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向運營人傳送放行指示元。 出境快件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在總運單上加蓋放行章。
六、 辦事常式  

進境 

  第1步:快件運抵快件監管中心前, 運營人通過EDI方式向海關申報電子報文,應申報該批快件以下資料項: 

    1、總運單號; 

    2、進口日期; 

    3、航班號; 

    4、申報公司; 

    5、快遞公司; 

    6、收信人; 

    7、品名; 

    8、數量; 

    9、重量; 

    10、價值; 

    11、性質。 

2步:快件實際運抵快件監管中心,且經海關審核電子報文無誤、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通過EDI系統向運營人傳送放行指示元。 

  出境 

  第1步:運營人填制KJ1報關單,持總運單、每份快件的分運單及其它海關所需單證向海關申報。 

  第2步:經海關審核無誤並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在總運單上加蓋放行章。 

七、 辦事時限 

  海關自收到EDI電子資料申報後,情況正常的,在半小時內辦結放行手續。


空運C類快件的通關


一、 業務概述 

  1. 進出境空運快件是指運營人在特定時間內,以門到門的快速運輸方式承運的進出境快遞物品、貨物。 
  2. 進境快件應在航空器申報入境後24小時內、出境快件應在航空器離境前4小時向辦理報關手續。 
  3. 海關按照集中管理、分類報關的原則對進出境快件實施監管。所謂B類快件是指海關現行法規規定限值內或免稅額內予以免稅的物品。 
  4. 通常情況下,運營人(快件公司)可為收寄件人代理大部分的通關手續。 

二、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的監管辦法》

三、 辦事機構 

  1. 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2. 上海虹橋機場海關 

四、 辦事準備 

  1、應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 應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並經海關登記備案。 

  2EDI申報電子資料項應符合規定格式並包括以下內容: 

   (1)總運單號; 

   (2)進口日期; 

   (3)航班號; 

   (4)申報公司; 

   (5)快遞公司; 

   (6)收信人; 

   (7)品名; 

   (8)數量; 

   (9)重量; 

   (10)價值; 

   (11)性質。 

  3、非EDI申報應及時呈交相關單證、資料。 

  4、快件應存放在專門海關監管倉庫內。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對監管時限內的快件裝卸、開拆、重換包裝、提取、派送、發運等。 

  5、應對快件進行分類並協助海關檢查。發現快件中含有違禁品的,應立即知會並協助海關處理。 

五、 辦事機構義務 

進境快件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向運營人傳送放行指示元。 出境快件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在總運單上加蓋放行章。

六、 辦事常式 

  進境 

  第1步:快件運抵快件監管中心前, 運營人通過EDI方式向海關申報電子報文,應申報該批快件以下資料項: 

   1、總運單號; 

   2、進口日期; 

   3、航班號; 

   4、申報公司; 

   5、快遞公司; 

   6、收信人; 

   7、品名; 

   8、數量; 

   9、重量; 

   10、價值; 

   11、性質。 
2步:快件實際運抵快件監管中心,且經海關審核電子報文無誤、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通過EDI系統向運營人傳送放行指示元。 

出境 
  第1步:運營人填制KJ2報關單,持總運單、每份快件的分運單及其它海關所需單證向海關申報。 
  第2步:經海關審核無誤並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在總運單上加蓋放行章。 
七、 辦事時限 
  海關自收到EDI電子資料申報後,情況正常的,在半小時內辦結放行手續。


  空運D類快件的通關


一、 業務概述

進出境空運快件是指運營人在特定時間內,以門到門的快速運輸方式承運的進出境快遞物品、貨物。

進境快件應在航空器申報入境後24小時內、出境快件應在航空器離境前4小時向辦理報關手續。

海關按照集中管理、分類報關的原則對進出境快件實施監管。所謂C類快件是指超過海關現行法規規定的免稅限值或免稅額但總價不超過5000元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限制進出口的商品、配額管理的商品不包括在內。

通常情況下,運營人(快件公司)可為收寄件人代理大部分的通關手續,包括代繳關稅和代征稅。若收信人需要海關單獨開具稅款繳納證,或該快件屬於保稅或減免稅物品的,則應按D類快件辦理相應手續。

二、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的監管辦法》

三、 辦事機構

1.             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2.            上海虹橋機場海關

四、 辦事準備

1、應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 應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並經海關登記備案。

2、非EDI申報應及時呈交相關單證、資料。

3、快件應存放在專門海關監管倉庫內。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對監管時限內的快件裝卸、開拆、重換包裝、提取、派送、發運等。

4、應對快件進行分類並協助海關檢查。發現快件中含有違禁品的,應立即知會並協助海關處理。

五、 辦事機構義務

進境快件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在分運單上加蓋放行章。運營人納稅完畢的,海關在稅款繳納憑證上加蓋驗訖章。

六、 辦事常式

進口

1步:運營人填制KJ3報關單,持總運單、每份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及其它海關所需單證向海關申報。

2步:經海關審核無誤並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在分運單上加蓋放行章。

3步:海關在快件放行後的規定期限內向運營人匯總征收關稅和代征稅,開具匯總後的稅款繳納憑證。

出口 (根據管理需要,轉D類快件申報)

七、 辦事時限

自接受申報起,經審核情況正常的,在半小時內辦結放行手續。


空運分執行李的通關 


一、 業務概述

1.             空運進出境分離運輸行李,系指不隨旅客乘坐航班同時進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

2.            進境分執行李一般在旅客本人入境後運抵國內。出境分執行李一般在旅客本人出境前辦理托運。

二、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辦法》

三、 辦事機構 

1.             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2.            上海虹橋機場海關

四、 辦事準備

1、應提交以下材料:

 提取進境分執行李

   (1)提貨知會單、運單和物品清單;

   (2)旅客護照(代辦提貨的交驗代理人身份證件);

   (3)旅客入境時經入境地海關簽章的《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

 托運出境分執行李

   (1)行李托運單、物品清單;

   (2)旅客出境機票、旅客護照(代辦提貨的交驗代理人身份證件)。

2、繳納應繳稅款。

五、 辦事機構義務

辦理相應征稅、驗放手續。提取進境分執行李的,在《進出境旅客境行李物品申報單》上簽章;托運出境行李的,在托運書上簽章。

六、 辦事常式

 進境

1步:旅客收到航空公司提貨知會後,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機場海關申報,提交下列單證:

   (1)提貨知會單、運單和物品清單;

   (2)旅客護照(代辦提貨的交驗代理人身份證件);

   (3)旅客入境時經入境地海關簽章的《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

若旅客委託非貿專業報關公司代理報關的,該公司應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委託書。

2步:海關對分執行李進行檢查。對其中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物品征收行郵稅;對其中限制進境物品旅客提交有關部門的進口許可證件後放行;對其中夾帶的違禁品予以沒收並出具《海關扣留憑單》。最後在《進出境旅客境行李物品申報單》上批註驗放情況並簽章。

出境

1步:旅客或其代理人向機場海關申報,提交下列單證:

   (1)行李托運單、物品清單;

   (2)旅客出境機票、旅客護照(代辦提貨的交驗代理人身份證件)。

2步: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驗放行李物品,符合有關規定的,在托運書上簽章交旅客或其代理人到民航辦理托運手續。

七、 辦事時限

  自接受申報後,經審核情況正常的,半小時內辦結有關手續。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台總局徵字第九一一○一○四四號公告修正

一、為簡化快遞貨物通關作業手續,加速通關,依據「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進口快遞貨物區分為四類:第一類「X1、進口快遞文件」、第二類「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第三類「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零一元至五萬元)、第四類「X4、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出口快遞貨物區分為三類:第一類「X6、出口快遞文件」、第二類「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第三類「X8、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三、屬於第二點進口快遞貨物之第一、二、三類及出口快遞貨物之第一、二類者,得採行「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採行「簡易申報」:

(一)不符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

(二)屬應繳驗簽審、檢疫、檢驗等文件之貨品。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者。

(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者。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者。

(六)屬進口報單類別「G1」或出口報單類別「G5」適用範圍以外者。

(七)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者。

四、進口快遞貨物第四類(X4)、出口快遞貨物第三類(X8),應依一般進出口貨物之通關方式辦理。

五、「簡易申報」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使用「進(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申報(應申報之項目內容及其書面格式如附件一、二)。

(二)應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以空運提單「分號」或託運單「分號」為單位,每一「分號」申報一份「簡易申報單」;無分號者,以「主號」為單位。

(三)簡易申報單編號與一般空運進出口報單編碼原則相同,惟報單類別代碼為X1(進口快遞文件)、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6(出口快遞文件)、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

六、報關人兼具運輸業身分者,得以簡易申報單同時向海關申報艙單與報單資料;報關人未具運輸業身分者,亦得以簡易申報單向海關申報報單資料,惟運輸業者仍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規定向海關申報艙單。

七、「簡易申報案件」經核有第三點但書規定之情事者,海關得視情況提高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之抽驗比率或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八、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以貨物持有人或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者,得以空運提單「主號」或託運單「主號」為單位,將該主號下之「分號」合併申報於同一份「簡易申報單」。合併申報時應以「同類別貨物」(同類別係指依第二點規定之分類)為限;不同類別貨物,不得混雜於同一份「簡易申報單」內申報。相同類別貨物得以數分號貨物併成一袋通關,惟每一袋貨物限以一份簡易申報單申報。

九、下列快遞貨物申報「簡易申報單」時,得省略部分內容:

(一)「X1、進口快遞文件」│得省略寄件人名稱、地址、收貨人名稱、地址、生產國別、貨物價值(完稅價格)、CCC號列、稅率、統一編號。

(二)「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得省略CCC號列、稅率、統一編號。

(三)「X6、出口快遞文件」│得省略輸出人名稱、地址、貨物價值(離岸價格)、CCC號列。

(四)「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得省略CCC號列。

十、依第八點規定合併申報之「簡易申報單」,海關以「分號」為抽驗單位,貨棧業者於掃描貨物條碼後,應將報單類別(X1、X2、X3、X6、X7)、通關方式(C1、C3)、驗貨檯號及稅額等資料列印黏貼於貨物上,以供海關查核;經核定為C3應驗者,由貨棧業者將貨物送至驗貨區候驗。

以數分號併成一袋通關者,於掃描併袋貨物條碼後,貨棧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袋內貨物通關方式全部核定為C1者,應將報單類別、併袋號碼、分號總數、C1及總稅額等資料列印黏貼於貨袋上。

(二)如袋內貨物通關方式部分核定為C3應驗者,應將報單類別、併袋號碼、分號總數、C3之主分號清表、驗貨檯號及總稅額等資料列印黏貼於貨袋上,並將整袋貨物送至驗貨區候驗。

十一、依第四點規定應依一般進出口貨物之通關方式辦理之X4及X8類快遞貨物,海關以「報單」為抽驗單位,貨棧業者於掃描貨物條碼後,應將報單類別、通關方式(C1、C2、C3)、驗貨檯號及稅額等資料列印黏貼於貨物上,以供海關查核;經核定為C2、C3者,由貨棧業者將貨物送至驗貨區候審或候驗。

十二、驗估關員於驗貨時應先掃描貨物條碼,並依電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容及黏貼貨上之發票據以查驗,經查驗貨物結果,視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查驗相符經海關分估放行者:註記後即予放行。

(二)查驗不相符或經海關改估者:

1.可確定未涉及違章、漏稅,或雖涉及但在免議處範圍,則予線上更正後放行。

2.如涉及違章、漏稅,或有待進一步查證時,則予留置貨物,並從貨上抽取發票一份附於列印之「簡易申報單」(以「空運提單分號」或「空運託運單分號」為單位)上,由驗估關員於完成查驗紀錄後,依通關相關規定處理。如屬併袋貨物,除經查驗結果部分分號須予留置處理者外,其餘併袋貨物得改以分號分別放行。

3.每一「分號」之進出口快遞貨物,經海關改估後,其進口完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者,如未涉及緝案,改依一般進出口報單處理。

十三、依第十二點規定應列印之「簡易申報單」,必要時,得要求快遞業者提供同班機同一提單主號之所有分號合併申報單或單一分號申報單及相關文件。

十四、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對採以簡易申報之進口快遞貨物應繳納之稅費,應以預繳稅費保證金採線上扣繳方式辦理。

十五、短溢卸處理:貨棧業者及航空公司應依「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之規定填具短溢卸報告,送請駐庫關員審核簽章後,一份送通關業務單位統一辦理更正艙單及報單之有關資料。

十六、本作業規定實施後,以貨物持有人或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並使用正式進、出口報單申報之案件,不得合併申報。進口貨物並應於進口報單「貨名」訊息欄位申報實際收貨人名稱、地址,並於「賣方料號」訊息欄位申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以供稅捐稽徵機關事後查核之用。

十七、本作業規定未訂定者,按其他關稅法規規定辦理。


附件一、「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格式

附件二、「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