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超持戒研讀日記

二千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目錄

第一章 航空運籌服務業 啟運前 (Ready for Carriage) 與落地後 ( After Landing) 關務作業 (Customs formalities)服務人員認證試題探討:

基本知識部份

第九節  物流中心


登記:

一、何種行業可申請登記設立物流中心?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運輸業是否符合設立條件?
答: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通關辦法)第三條規定,物流中心係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第二點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物流業務或公司營業項目中列有倉儲業者,得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如其營業項目僅有運輸業則不符合設立條件。

二、物流中心之名稱和負責人是否應與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相同?

答:物流中心之名稱和負責人應與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相同。

三、外國公司得否登記為物流中心?

答:外國公司在台設有分公司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得依物流中心相關法規規定,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

四、通關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物流中心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設立於國際機場、港口、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區內之物流中心,海關如何認定「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

答:物流中心設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工業園區、國際機場、港口等,如於特定建物內設有獨立門禁、警衛,並以電腦控管貨物及車輛之進出,且設置閉路電視監視系統,二十四小時監視錄影存證者並存檔三十天,海關可認定為「與外界有明顯隔離」。

五、物流中心之建築物如非自有,應檢附使用權證明文件及建築物所有人之同意書,同意該物流中心廢止登記時,其保稅物品應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海關處理保稅物品,該同意書可否以該建築物有使用權人之同意書代替?

答:物流中心一旦因故結束營業,存倉保稅貨物在處理過程需有儲存處所,因此應備建築物所有人之同意書。

六、物流中心應設有獨立警衛,「獨立」之義為何 ?

答:即警衛單位不隸屬專責人員、倉庫人員之倉儲單位,應隸屬經營人或其授權之高階主管。

七、同一棟大樓或建築物是否可申請二家以上之物流中心?

答:物流中心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因此同一棟大樓或建築物,如僅有同一門禁,以申請一家物流中心為原則,不得申請二家以上之物流中心登記證。

八、自動化倉儲設備是否為申請物流中心之必備條件?是否應為完全自動化之倉儲設備?

答:物流中心貨物進出、裝卸、存儲之營運作業及帳冊管理,應符合通關辦法第五及第十七條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及電腦資訊方式處理。又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物流中心係採自主管理,並與海關連線。故貨物在倉儲異動過程之明細資料,應能保持連續性及完整性,俾環環相扣互相勾稽,防止人為之疏失、錯誤。為求快速精確,其主要作業應以自動器具取代人工處理。依據作業規定五、(三)、2、所稱「設有經海關核可之自動化倉儲設備」並非指全部作業均以機器取代人工之無人統倉,應由轄區海關就業者營運內容、存儲貨物種類、稽核作業需要及前述資訊管控等因素予以審核。(參見本總局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總局保字第九○ 一○ 三一二九號函)

九、物流中心可設於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此地點有否距離之限制?

答:目前無距離之規定,均由各關稅局視查核人力、交通及環境狀況決定。

十、物流中心如非位於鄰近國際港口或國際機場地區者,為何於申請登記前應先檢具交通路線圖,向當地海關申請勘查?

答:物流中心係屬重大投資,於籌設前應先向海關申請勘查地點,避免廠商已作投資,而海關因交通及環境狀況等因素,稽核有困難,而不能核准設置。

十一、同一公司設立二家物流中心,其實收資本額及保證金是否仍各為新台幣三億元以上及新台幣二千萬元?

答:每一家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都應在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保證金亦應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惟據通關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物流中心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二處分支物流中心。亦即實收資本額三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設之一家物流中心,可在三處不同的地點設置物流中心,惟據同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物流中心及其各分支物流中心應分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千萬元。

十二、設置物流中心,海關應否審查其倉庫使用執照?

答:查「通關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物流中心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所在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平面圖與其影本及前條第二項可供倉儲使用之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如非自有者,應依「作業規定」第三點(三)辦理,取得建築物所有人之同意書。

十三、一家物流中心內可否設有其他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

答:一家物流中心內不得設有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同公司可經營物流中心及其他業務如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惟物流中心應與之有所區隔。

十四、貨櫃集散站能否兼營物流中心?能否以貨櫃集散站中某一倉庫經營物流中心?貨櫃集散站如欲經營物流中心其資本額是另需三億元,抑或與該集散站之資本額共用?

答:據通關辦法第五條規定: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且其投資於物流中心之營業資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億元。公司其他經營項目並未限制,惟應與公司其他營業場所有所區隔,並設有門禁並以電腦控管貨物及車輛進出。物流中心內除倉庫外,應有足夠場所供車輛進出、停放及裝卸貨物。


一、通關辦法第四條規定「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有哪些?
答:不適宜存儲物流中心之貨物為:

一、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無論是否已取具配額證明書)。

二、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及其他廢料。

三、動物活體。

四、其他經海關認為不適宜儲存物流中心之貨物。(參見本總局92.7.29台總局緝字第090105173號公告)

二、物流中心可否進儲「未公告准許間接進口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

答:查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非屬關稅配額項目之農漁畜產品者得依規定進儲「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其規定如下:

一、物流中心進儲、轉售(轉儲)前開物品時免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逕依「物流中心通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

二、以原型態報運至第三地。

三、供重整後全數外銷,或以原型態或重整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自主管理保稅倉庫。

四、物流中心與保稅區廠商互相轉售(轉儲)前項物品,應以逐批方式向海關申報。(經濟部92.8.19經授貿字第○九二二○○ 二二○○-○ 號公告)

三、外銷品回銷可否進儲物流中心?

答:回銷之外銷品得進儲物流中心。

四、物流中心可否進儲洋菸、洋酒?有無特殊規定?

答:物流中心可進儲洋菸、酒,其規定如下:

一、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艙單貨名應申報為洋菸酒,避免僅報商品名,可能產生混淆疏漏。

二、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應一律以D8進儲申請書申報,並必須詳細報明洋菸酒之貨名、廠牌、數量及洋酒容量、酒精成份與年份及稅則號別,並會同專責人員詳細查驗,如發現有虛報情事,除稅則號別得予更正外,其餘申報不符部分不得進儲。

三、經查驗無訛並加封後,由專責人員負責押運至物流中心,其屬整裝貨櫃(CY貨櫃)者,出站、進站及拆櫃進倉作業應納入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控管,並於進儲時應拆櫃進倉;散裝洋菸酒則需加封於保稅卡車,且貨櫃(物)運送單經物流中心自主管理人員簽收後,退回原起運地海關銷案。

四、物流中心應設置專區儲存進口洋菸酒,並登列專帳。

五、物流中心之洋菸酒除附加促銷贈品外,不得辦理重整及簡單加工。

六、物流中心之洋菸酒附加促銷贈品,其原貨容量及標示均不得改變,專責人員並應逐批通知稽核單位。

七、年度盤點時,存儲之洋菸酒應一律列入全面必盤項目。

八、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存倉期限為二年,存儲期限屆滿,應報運退回國外,並應由專責人員負責押運至貨櫃集散站、碼頭或機場貨棧,並不得轉儲國內其他保稅區域。

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台總局緝字第0九二0一0五一七四號公告)


倉儲管理

一、物流中心可否經營貨物轉口業務?
答: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應即拆櫃卸貨進倉,不得不拆櫃進倉即轉口,不得以載運之容器(貨櫃或貨箱)為倉庫。

二、根據作業規定第七點規定「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並即拆櫃卸貨進倉。」有無規定多久為「即」,有否進儲物流中心後三天或七天再拆卸之期限?

答: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不得未經拆卸即轉運出口,其作業運轉以快速為原則,故應即拆卸進倉,沒有三天或七天再拆卸之期限。

三、物流中之貨物是否限定採用EAN-13碼並載入商業發票上?且貨物進儲物流中心可否不以條碼標示刷碼供登錄?

答:物流中心之貨物應按貨名及規格編列料號,並以條碼標示於包裝,惟未限定採用EAN-13碼並載入商業發票上,故海關未便強制業者採用特定之條碼系統。又貨物進儲物流中心不適於以條碼標示刷碼供登錄者,應於事前向轄區海關提出申請,並由轄區海關就個案考量監管稽核之需要,予以准駁。

四、物流中心之貨物應依貨名及規格編列料號來登錄,並以條碼標示於包裝,如貨物以整個棧板為一個單位者,一個單位內裝有五十箱,可否只要在棧板上貼上一個貨物條碼,其條碼上再標示為五十箱;倘若日後此棧板的貨物數量有所更動時,則物流中心需要再行貼上一個新的條碼?

答:物流中心已具備儲位條碼管理系統,其貨物以置於棧板之方式上料架者,得於棧板上貼一條碼,惟該條碼應能標示板上每項貨物之明細資料。

五、申報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或D8外貨進儲保稅倉,需逐一鍵入每項貨物之料號,如貨物於進儲物流中心前即知道「貨品項目多又數量少,整板進、整板出,不需重整簡易加工」者,是否可將數十種貨物堆放至一個棧板上,再以一個棧板為一單位,給予一個零件料號,來申報L1或D8報單。

答: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申報L1或D8報單時,為利電腦控管貨物,仍應逐一鍵入每項貨物之料號。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貨物通關

一、國外貨物尚無買主可否運至我國進儲物流中心?國內貨主輸入之國外貨物可否進儲物流中心?

答:二者均可進儲物流中心,惟均應由物流中心向海關辦理申報及提領進儲手續,故物流中心應為該進儲貨物之收貨人(或受通知人)、提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轉運申請書申報訊息(簡5105A、簡5105S)有關欄位填報如附件
二、海運進口艙單如收貨人(CONSIGNEE)為銀行,受通知人(NOTIFY PARTY)為進口人,該進口人欲將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時,是否只由進口人在原提單上背書轉讓給物流中心業者即可?

答:進口艙單如收貨人(CONSIGNEE)為銀行,通知人(NOTIFY PARTY)為進口人,該進口人欲將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時,進口人應在原提單上背書轉讓給物流中心業者,並辦理更正進口艙單收貨人之手續,於艙單之規定更正期限內,運輸業者可逕行線上更正,逾規定期限者,則須檢具原提單(有背書轉讓之記載者)、受讓人之身分或公司登記證明及運輸業(船公司)出具之艙單更正單等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

三、物流中心與保稅區事業之貨物互相交易轉儲,依「通關辦法」規定由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聯名申報,物流中心可能不是真正的買主或賣主,於視同進出口報單上如何申報?

答: 由物流中心運往保稅區者,「賣方」申報「物流中心」,但需於「其他申報事項」欄,申報「貨物係○○○出售○○○物流中心代為申報及出貨」。由保稅區運入物流中心者,「買方」申報「物流中心」,但需於「其他申報事項」欄申報「貨物係○○○購買○○○物流中心代為申報及收貨」。

四、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以L1轉運申請書申報,是否於「進(轉)口貨物艙單」進出口別欄應申報為「轉運\轉口」?

答:艙單之進出口別欄應申報為「進口」,因L1轉運申請書係向卸貨口岸海關申報並即銷艙,且此類「轉運申請書」需逐項申報貨物明細至最小包裝,故應以進口報單電腦訊息格式(海運為簡5105S,空運為5105A)申報傳送,以利跨關區免辦轉運之一段式通關。

五、二次轉運貨品可否進儲物流中心?

答:國外貨物卸船(機)後,應向卸貨口岸(機場)之海關申報並即銷艙後,直接進儲物流中心,採跨關區免辦轉運之一段式通關。

六、L1「轉運申請書」以簡5105A或簡5105S進口報單訊息格式申報,如經篩選為C3通關,報關人應否檢送報單申請查驗?

答:L1「轉運申請書」如經篩選為C3應審應驗通關,海運者,海關查驗單位自行列印全份「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轉運申請書」,並由報關人申請查驗;空運者,「轉運申請書」由報關人列印檢送海關查驗單位,申請查驗。

七、整裝貨櫃可否由船邊直接進儲物流中心,不需經由貨櫃集散站再轉運物流中心?

答:申請進儲物流中心之海運整裝貨櫃,擬於船邊辦理轉儲者,應由運輸業者於申領特別准單時,報明轉至地為物流中心。貨櫃卸船時憑核發之L1轉運准單,得於碼頭直接轉儲,不需經由貨櫃集散站再轉至物流中心。若核定C3應驗者,貨櫃無法於船邊辦理查驗時,由報關人協調運輸業者將貨櫃卸存貨櫃集散站,辦理查驗放行手續。

八、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於卸船(機)後,放置於碼頭、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內而逾期不報關,是否視為逾期貨。

答:應視為逾期貨。

九、物流中心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及通關,目前海空運二套系統可否連線作業?

答:目前海關之海、空運通關系統尚未能連線作業,但物流中心只需要一套電腦連線設備,即可經由通關網路公司,辦理海、空運連線報關作業。

十、通關電腦發生故障時,其備援措施係使用何種格式之書面申請書表替代轉運申請書(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

答:通關電腦發生故障時,所有通關電子資訊需改以書面人工審核通關。由於L1轉運申請書格式與一般轉運申請書不同,無法套用,故借進口報單格式列書面資料(報單別仍為L1)辦理通關。

十一、存儲物流中心保稅貨物售予課稅區,是否可比照自用保稅倉庫(原發貨中心保稅倉庫)按月彙總報關?

答:一、按自用保稅倉庫(原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係完全存儲自行進口或自行向國內採購保稅貨物或供重整用貨物之保稅倉庫。進口保稅貨物必須報明稅則號列及價格,且其貨物售予課稅區廠商,並非全部均可採按月彙報,如納稅義務人非自用保稅倉庫本身或該項貨品有簽審規定者,不得申請按月彙報,應採逐批申報通關。

二、物流中心所存儲之貨物並非均為自有,且其自國外貨物進儲時,通關電腦未審核稅則號列、簽審規定、價格,為確保國課及簽審規定之審查等因素,故須先辦理通關完稅放行手續後始得運至課稅區,故不得按月彙報。

十二、物流中心設置於加工出口區,貨物由物流中心輸往課稅區,可否採「按月彙報」通關方式辦理?

答:設於加工出口區之物流中心,其貨物輸往課稅區不得按月彙報通關,理由同四—十一。

十三、物流中心出口合裝(CFS)櫃貨物,是否須運到碼頭或貨櫃集散站的出口倉完成通關後才可以併裝貨櫃出口?

答:依照「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出口貨物以併裝方式裝櫃者,在海關放行前不得先行裝櫃,但集散站經營人具有正當理由,經事先申請,並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四、物流中心將外貨加併國貨出口到國外(CFS to CY)是否可合併申報一張出口報單D5?或是要分別申報出口報單D5和G5?是否可併櫃出口?

答:一、物流中心將外貨加併國貨,併櫃出口到國外,如係同一裝貨單且在國外為同一收貨人時,可合併以一張出口報單D5申報,惟在該出口報單D5之「原進倉報單號碼」欄及「原進倉報單項次」欄須填入原進儲資料。

二、如分二張以上裝貨單者,且其中一張完全為國內貨物,應分別申報D5及G5出口報單。若該不同報單為同一收貨人時,得併櫃出口,但若其中一張出口報單抽中為應驗(C3)時,則其他併櫃出口之報單,應一併列入C3接受查驗。

十五、來自課稅區之副(配)料,經重整或簡易加工後附加於進口貨或保稅貨物中,運出物流中心時,如何申報?

答:國內課稅區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無須向海關申報,應由物流中心填具「國內貨物進(出)單」登錄電腦帳後進儲。因此國內課稅區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時,尚未視同出口,仍屬國內貨物,不能退稅。須待正式出口或售與其他保稅區視同出口後,才能退稅。並應依簡易加工後之貨物名稱申報貨名,亦應報明國內課稅區進儲貨物明細及其供應商。其需申請沖退使用原料稅者,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等有關規定申報,向海關申請D5出口報單副本憑以申辦。

十六、物流中心貨物從國外退運進口,通關時是否需調出原出口報單正本,或是否可在退運進口之報單上註記原出口報單號碼即可?

答:查一般出口貨物從國外退運進口,通關時需調原出口正本報單核銷(或註記),以辦理「免稅」通關。而物流中心之貨物均為「保稅」,採帳冊管理,故無需調單核銷(或註記)。應依作業規定第十九點規定,物流中心貨物運往國外或保稅區發生退貨情事,應報明原出口報單(含視同出口)號碼,如原出口(含視同出口)已請領供退稅用之出口(含視同出口)證明文件者,應主動繳回或由海關發函更正,其已辦理沖退稅者,應繳回已退稅款或恢復原記帳紀錄(擔保如已解除,應補辦擔保手續)。

十七、進儲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出倉進口後,發生退貨,其退貨及賠償或掉換品之手續與關稅之徵免等事項,如何辦理?

答:存儲物流中心之保稅外貨運出物流中心運往課稅區進口後,若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申請退回物流中心,應依作業規定第十八點第一項,將退貨理由填報於申請書或報單之註記欄,其申請書表如下:

(一)由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退回者,由雙方聯名填具出口報單(B2保稅廠相互交易或進儲保稅倉)。

(二)由保稅倉庫或其他物流中心退回者,填具進口報單(D7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

(三)由課稅區退回者,雙方聯名填具出口報單(D1課稅區售與或退回保稅倉),並應依關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及施行細則四十一條及四十二條之規定辦理賠償或掉換進口,免徵關稅,惟不得退回已繳納之關稅。

十八、物流中心貨物以空運出口,如已打盤,直接拖到機場裝機,是否須以保稅卡車載運?反之,空運貨物進儲至物流中心,是否亦須以保稅卡車載運?

答:空運貨物進出物流中心,無論已否打盤,依「作業規定」第二十點意旨,應以貨櫃、可加封卡車、或可加封貨箱裝載運送。

十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電腦檔及相關單證資料應保存多久?

答:(一)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通關網路紀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二)其他單證應保存五年。〈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一、物流中心使用之自備封條(或電子封條)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二十點規定:其廠牌、規格及樣式,應先報經海關(轄區海關)核可,始准使用;請問核可之標準及法令?
答:物流中心使用自備封條,得比照「海運運輸業使用自備貨櫃封條應行注意事項」辦理。至於轄區海關核可自備封條之標準及法令,則比照前述注意事項辦理。

二、物流中心應否徵業務費、特別監視費?

答: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辦理,依現行規定, 不徵特別監視費及業務費。

三、物流中心輸出入貨物是否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答:(一)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經(八九)貿字第八九0三五0七二號公告:「物流中心之保(免)稅貨品之進出口,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但物流中心之申請出中心進口,不在此限」。

(二)復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貿基字第○九二七○一五五六一—○號函:存儲物流中心之重整或簡單加工貨物如同時使用保稅及非保稅原料,並以D5報單報運出口者,一律視同保稅貨物,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四、物流中心辦理存儲本中心貨物之通關是否須具備報關行資格?

答:依通關辦法第八、第九及第十條規定,物流中心申報貨物之進儲、出中心進口或出口時「應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時,物流中心係貨物所有人或提貨單之持有人,應可自行報關;貨物出中心出口或進口時,其貨物原既係以物流中心名義進儲,由其向海關及貨主負責保管及運輸之安全,且受貨主所託,處理物流業務,應可視為貨物實際持有人,則物流中心為本身持有之貨物辦理通關,雖輸出人或進口人非物流中心,由物流中心申報仍屬自行報關而無須具報關行營業執照,惟應向各關稅局辦理自行報關登記,俾辦理報關。(參見本總局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台總局保字第九0 一0 二二八一號函)。

五、存儲物流中心之外貨,申請出倉進口、出倉出口、出倉售予其他保稅廠商,其價格如何申報?

答:(一)保稅貨物輸入我國之前,進口人與國外供應商已完成交易者,按其交易價格申報。

(二)保稅貨物輸入我國進儲物流中心時,國外賣方尚未找到買主,俟找到買主完成交易後始出倉進口者,按其交易價格申報。

(三)前二項貨物向海關報關時,其報單上之賣方欄位申報為物流中心(「其他申報事報事項」欄中,註明「本批貨物由○○○物流中心代○○○國外廠商申報出口(售)」),並檢具買賣雙方之原始交易文件及發票(證明確屬國外廠商直接賣出),連同國外公司授權進儲人代辦通關手續之授權書及進儲人開立之轉讓書,得免再檢附國內統一發票。〈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