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
除符合下列規定外,旅客及組員均不得將其他空運危險物品放置於手提或託運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一)須經航空公司同意始可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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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或品名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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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包裝之彈藥 (Ammunition) |
1.
每人僅能攜帶供個人使用毛重5公斤以內,屬危險物品分類1.4
S類且安全包裝之彈藥(僅限UN0012或UN0014),不包括含爆裂性或燃燒性之彈藥。 2.
兩名以上旅客所攜帶之彈藥,不得合併為一個或數個包裝件。 3.
彈藥之運輸另須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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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有非溢漏式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
1.
電池之電極須加以保護或隔離避免短路,例如將電池裝於保護盒中並牢固附於輪椅或輔助器上。 2.
航空公司必須確認裝有非溢漏式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依前述方式運送並予以保護,以防止正常作業時因行李、郵件、侍應品或貨物移動而受到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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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或品名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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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有溢漏式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Wheelchairs/ Other Battery-powered Mobility Aids with Spillable
Batteries) |
1.
在裝載、存放、固定及卸載的過程中,電池須全程維持直立狀態,且須切斷電源,電極並須保護避免短路,另電池須牢固附於輪椅或行動輔助裝置上。 2.
如裝載、存放、固定及卸載過程中,電池無法全程維持直立狀態時,則該電池必須移除,輪椅或行動輔助裝備可按一般行李處理,而移除之電池須按下列方式以堅固之包裝件運送: (1)包裝件須堅固防止滲漏,使電池液體不致流出,並且在打盤、裝櫃作業時,除了以貨物或行李支撐以外,應使用諸如皮帶、托架或支架適當保護防止翻倒。 (2)電池須避免短路,並直立固定於包裝件內,周圍須包覆足以吸收所有電池液體之合適吸附性材料。 (3)電池包裝件須防漏並標記”BATTERY,
WET, WITH WHEELCHAIR “或”BATTERY,
WET, WITH MOBILITY AID”;電池包裝件須貼上腐蝕性標籤及方向性標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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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營用火爐及含有易燃液體之燃料罐 (Camping
Stoves and Fuel Containers that have Contained a Flammable Liquid
Fuel) |
1.
露營用火爐及用於露營用火爐裝有易燃液體之燃料罐,得放置於託運行李中,惟所有易燃液體應完全排乾,且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 2.
為防止危險發生,空燃料箱及燃料罐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
(二)須經航空公司同意始可手提上機之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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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或品名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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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銀氣壓計或溫度計 |
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之每一代表,可隨身攜帶一支水銀氣壓計或溫度計,惟須裝進堅固的外包裝中,且內含密封之內襯墊或堅固防漏及防止穿刺材料製成之袋子,以防止水銀或水銀蒸氣的外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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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離子電池(Lithium ion batteries) |
備用鋰離子電池超過100瓦-小時但不超過160瓦-小時可手提攜帶上機,或者是裝置在儀器(機器)內可手提攜帶上機或託運行李。每個人不可攜帶超過兩個備用電池上機。 |
(三)須經航空公司同意始可託運或手提上機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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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或品名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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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用氧氣筒 (Medical
Oxygen) |
1.
供醫療使用之小型氧氣瓶或氣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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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態二氧化碳(乾冰) |
1.
當作生鮮食品防腐保鮮使用之乾冰,每個人可攜帶不超過淨重2.5公斤,且包裝必須可以散發乾冰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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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在救生衣內之非易燃氣體氣瓶 |
裝入可自行膨脹之救生衣內之二氧化碳或屬危險物品分類2.2類之其他小型氣瓶,每人最多可帶2個,另可帶2個備用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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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填充冷凍液態氮之隔熱包裝 |
液態氮須完全由多孔物質吸附,並且用於低溫下運輸非危險物品。此隔熱包裝之設計,不得任壓力在容器內累積,而且不論包裝物之方向如何,都不會釋出任何冷凍液態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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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崩救援背包(Avalanche Rescue
Backpack) |
每人可攜帶一件雪崩救援背包,可內裝含有淨重不超過200毫克屬危險物品分類1.4S類之煙火發射裝置以及淨重不超過250毫克屬危險物品分類2.2類之壓縮氣體。此救援背包必須包裝成不會因意外而啟動,其內含的氣囊必須配備有壓力釋放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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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計量偵測設備(Chemical Agent Monitoring Equipment) |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所屬人員因公務旅行得攜帶化學計量偵測設備,惟設備中所含之放射性物質不得超過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附表三之活度限制,並須包裝牢固且未含鋰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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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熱源的產品 |
1.如水底照明設備和焊接設備等,一旦受到意外啟動,即可產生高熱和起火之電池驅動設備。惟須將產生熱量或電池(能源)裝置分離分別包裝,以防止運送時意外啟動。 |
(四)無須經航空公司同意即可託運或手提上機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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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或品名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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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梳妝用品及分類為2.2類危險物品之噴劑 |
1.
非放射性醫療用品或梳妝用品(含噴劑),如髮膠、香水、古龍水及含酒精之藥物等,可攜帶上機。 2.
分類為2.2類危險物品之噴劑,僅限運動或家庭使用且須無次要危險性,並僅可作為託運行李。 3.
為避免內容物不慎洩漏,噴劑壓力閥門須由蓋子或其他適合方式加以保護。 4.
醫療、梳妝用品及分類為2.2類危險物品之噴劑,每人可攜帶之總重量不超過2公斤或2公升,單一物品不超過0.5公斤或0.5公升。 5.
前述限量規定僅適用於搭乘國內線航班,搭乘國際線航班亦需符合備註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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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肢用氣瓶 |
供操作義肢用屬危險物品分類2.2類之小型氣瓶,另可攜帶航程中所需之小型備用氣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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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律調整器 |
放射性同位素之心律調整器或其他裝置,包含植入人體並以鋰電池為動力之裝置、或因醫療所須而置於人體內之放射性藥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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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或診療用溫度計 |
放在保護盒內供個人使用之小型醫療或診療用水銀溫度計,每人限帶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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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火柴(一個小包裝)或香煙打火機 |
1.
以個人使用隨身攜帶為限,每人限帶1盒安全火柴或1個香煙打火機,惟不可攜帶無法被吸收之液體燃料(不含液化氣)打火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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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或品名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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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酒精飲料 |
1.
酒精濃度超過24%但不超過70%且以零售包裝之酒精飲料,其容器內盛裝量不得超過5公升,每人攜帶的總重也不得超過5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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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髮器 |
1.
含碳氫化合物氣體之捲髮器,每人只可攜帶一個,且其安全蓋必須牢固的裝置在加熱元件上。這種髮捲不論任何時候,都不可以在機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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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鋰或鋰離子電池之消費性電子裝置 |
1.
做為個人使用之消費性電子裝置,如手錶、計算機、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及錄影機等。備用電池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且僅限放置於手提行李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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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或品名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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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燃料電池系統之消費性電子裝置 |
1.
使用燃料式電池系統為動力之可攜式電子設備(如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及攝影器材)及備用燃料式電池匣,符合以下條件得作為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但不可作為託運行李: (1)燃料電池匣僅限裝易燃液體、腐蝕性物質、液化易燃氣體、遇水會有反應物質或金屬氫化物之氫氣; (2)燃料電池容器必須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PAS
62282-6-1 Ed. 1之規範; (3)燃料電池匣應為使用者無法自行填充型式。除非允許將備用燃料電池匣安裝於裝置上,否則不能對燃料電池系統進行充填。用於充填燃料電池系統之燃料電池匣,若其設計或使用方式不允許一直安裝於裝置上,則不得攜帶; (4)任何燃料電池匣中之燃料數量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a.
液體:200毫升; b.
固體:200公克; c.液化氣體:於非金屬之燃料電池匣120毫升;於金屬之燃料電池匣200毫升;金屬氫化物之氫氣之燃料電池匣水容量等於或少於120毫升。 (5)每一燃料電池匣上應有製造商認證符合IEC PAS
62282-6-1 Ed. 1標準之標記,並標明電池匣中燃料之最大數量與類型; (6)每一燃料電池系統應符合IEC PAS
62282-6-1 Ed. 1之標準,並應有製造商認證符合該標準之標記; (7)每人攜帶之備用燃料電池匣不得多於2個; (8)含有燃料與燃料電池匣之燃料電池系統及備用電池匣,只允許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上機; (9)在裝置內之燃料電池與電池組間之交互作用,必須符合IEC PAS
62282-6-1 Ed. 1之標準;僅供裝置中電池充電之燃料電池系統是不允許託運或手提上機; (10)可攜式電子設備在未使用時,燃料電池系統必須是未充電的型態,並且須由製造商標示「APPROVED
FOR CARRIAGE IN AIRCRAFT CABIN ONLY」之耐久標記; (11)除啟運國要求之文字外,前述各項標記應加註英文。 2.
前述限量規定僅適用於搭乘國內線航班,搭乘國際線航班亦需符合備註之規定。 |
備註: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100毫升,並須裝於1個不超過1公升(20×20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鍊袋內時,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另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須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